(网经社讯)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电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以预见,《电商法(草案)》已经在路上,即将出台,将对国内电子商务行业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而相较于三审稿,《电商法(草案)》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具备“对等”性。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发布电商快评予以评论解读。(专题链接:http://www.100ec.cn/zt/draft/)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 师认为,有观点认为“未尽审核义务”与网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存在不等价性,有过重嫌疑,以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 为属于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继而将“网络平台”纳入至“公共场所”的范畴之中,随后利用第37条第二款认为平台作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面对第三 者售假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仅仅承担补充责任。
董毅智律 师并不认同其将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认为属于第37条中所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之初“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共场所管理 人的职责范围,属于在“物理范畴”之上对其中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进行合理保障,其责任承担方式需考虑到特别环境下的保障可能性。将“网络平台”划分 至“公共场所”存在一个概念上的越界,若就此利用第37条减轻网络平台的责任有偷换概念之嫌。另外,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对主体既已经形成规制,保持对特殊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应规制态度的一脉相承才能体现立法的一致性。
其次,有观点认为“连带责任”的存在缺 少法理依据,并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以及《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131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 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提出观点认为与 “用户自由选择向谁起诉的连带责任完全不同。”
我认为这两条并未否定“连带责任”的存在,相反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消费者选择责任承担的对象存在优先性,与“连带责任”本身作为责任承担形式并不矛盾。而就此否定“连带责任”退而求其次选择“补充责任”更是陷入了“非黑即白”的逻辑错误。
董毅智还认为,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阿里巴巴”再次进入恶名市场名单、IPO/" target="_blank">拼多多售假,都在显示国内假货之泛滥,若希望行业走向更为规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取国际对待中国企业的尊重,必须将售假行为的严重性从监管、治理上进行整改。
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完善,对于售假深恶痛绝,而对具体案件到底会怎么判,则完全取决于主审法官。许多大企业转向欧洲起诉,而在欧洲很多判决中平台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仅是企业、消费者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对于信誉的态度体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 为,罚款范围的扩大不如将起点提高。罚款范围的扩大是给予了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利,然而这样的权利待实施之时却是面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罚款金额于 企业而言,又是否产生了压力?限制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获取的利润轻松就能突破五万元、五十万元的起点,此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与执法机构斡旋、沟通,对企 业而言成了稳赚不赔的交易。将起点提高、范围缩小,从条文上明确处罚的严厉型将更为有效。
草案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网络时代下的痛点,严格保护更是应有之义。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提出,一来是网络发展下大数据泄露问题逐渐暴露,个人信息在隐私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其次,欧盟GDPR的提出亦是一个信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我国必然将保持与国际接轨,既是表明立场又可据此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 为,从2016年十二月份到2017年的十月份,已经有两次审议,今年又是第三、第四次审议,这个草案应该尽快通过,然后逐步完善。这个立法的规制范围应 该不断的扩大,包括知识产产权、电子支付、新零售、社交电商、短视频还有一些导购模式等都应该有所体现。还有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 提升到一个重要地位,才能够保证这个我国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一些企业掌握了大量的这个用户的信息,如果出现泄漏信息的情况非常严重的。应该健全网络信 息,尤其是个人隐私信息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这个立法保护个人信息。